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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收购位于香港之物业之须予披露交易;及(2)更改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2019-04-18 00:00:00

收购位于香港之物业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订立临时买卖合约以收购该物业,代价为8.5百万港元。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收购事项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惟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佈之规定。

更改股份发售所得款项用途

经考虑在香港设立新研发中心的理由及裨益,以及重新评估海外研发活动的资金需求后,董事会决定重新分配约10.6百万港元,相当于股份发售所得款项净额约16.4%,用作为在香港设立新研发中心提供资金(包括支付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