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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公司秘书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决议案变更

2019-11-28 00:00:00

委任公司秘书及法律程序文件代理人

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关仲民先生(「关先生」)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公司秘书及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向其送达之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之授权代表,由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关先生为香港律师。彼于香港大学取得社会科学学士学位。关先生于二零零九年加入本集团,目前为本公司之法律事务部门主管。于加入本集团前,关先生于香港曾任执业律师超过12年。

董事会谨藉此机会就关先生之新任命表示欢迎。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决议案变更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之通函(「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内容有关谨订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于寄发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函后,本公司收到陈永乐医生(「陈医生」)之通知,陈医生已因彼之个人及其他承担需要更多时间而撤回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接受重选。因此,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不会计算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有关重选陈医生为执行董事之第2项决议案之票数。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函所载资料概无变动。

就该等已提交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之本公司股东而言,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乃属有效,惟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将不会计算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之第2项决议案之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