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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出售珠海奥园华富置业有限公司的60%股权

2023-02-03 00:00:00

出售协议

董事会谨此宣佈,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交易时段后),本集团(作为卖方)就出售事项分别与买方订立以下出售协议:

(i)55%出售协议,据此,奥园商业(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目标公司的55%股权,代价为现金人民币535,723,600元(相当于约621,439,000港元);及

(ii)5%出售协议,据此,奥园城市更新(本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目标公司的5%股权,代价为现金人民币48,702,100元(相当于约56,494,000港元)。

出售事项的总代价为人民币584,425,700元(相当于约677,933,000港元)。出售事项已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完成。自该日起,目标公司不再为本公司附属公司,目标公司的业绩亦将不再于本集团财务报表内综合入账。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