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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提供财务资助

2021-05-28 00:00:00

提供财务资助

于二零二零年一月至二零二一年四月期间,本集团向若干实体提供垫款,以为本集团若干物业发展项目提供资金。

本集团授出的垫款包括:(a)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向中垠地产垫款人民币1,107,795,000元;(b)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一日及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九日,向广州奥昇分别垫款人民币1,696,575,000元及约人民币1,802,155,000元;(c)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七日,向青岛海唐垫款约人民币1,299,542,000元;(d)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日,向珠海奥园天悦湾垫款约人民币1,385,183,000元;(e)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向广东山水禅林垫款约人民币1,155,771,000元;(f)于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八日,向广州奥晟垫款约人民币956,655,000元;(g)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向广州鸿珺垫款约人民币2,266,308,000元;(h)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上海奥汇垫款约人民币855,544,000元;及(i)于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向成都奥园景盛垫款约人民币836,566,000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各垫款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5%但均低于25%,故各垫款根据上市规则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遵守通告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