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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有关诉讼之最新消息

2019-12-03 00:00:00

本公告乃由 Vicon Holdings Limited(「本公司」) 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之公告(「该公告」)。除文义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由于该附属公司计划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寿臣山分包合约及小秀分包合约(「分包合约」)之争议,其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提交其针对顺泰提起的两起高院民事诉讼(即高院民事诉讼二零一九年第1806号及二零一九年第1807号)之中止通知。为使上述事项生效,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该附属公司(作为原告)向顺泰(作为被告)发出两份仲裁通知,以将上述有关分包合约之争议提交仲裁,并徵求顺泰同意委任建议独任仲裁员就该两项仲裁之争议进行裁决。 根据仲裁通知,该附属公司寻求向顺泰申索分包合约项下工程之超额付款所产生之若干款项、对销费用、误期损害约定赔偿金连同利息、成本及其他救济。

与此同时,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五日,该附属公司(作为高院民事诉讼二零一九年第 1766号(「该诉讼」)之第一被告人)根据顺泰与该附属公司有关彼等同意将该诉讼项下之事项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寻求(其中包括)搁置该诉讼中针对其作为第一被告人提起之诉讼。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法院根据香港法例第 609章仲裁条例第 20条授出一项命令,指示搁置该诉讼中针对第一被告人之诉讼,并命令支付上述仲裁申请所产生的成本。

于本公告日期,该附属公司与顺泰之间之事项已提交仲裁,而顺泰尚未就选择及委任仲裁员作出回应。本集团将寻求追回欠付之未付款项,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尽量持续行使其权利,以保障本公司股东之权益。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发出进一步公告,以令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知悉任何与上述事项有关的重大进展。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