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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22-06-27 00:00:00

本公告乃由中国船舶(香港)航运租赁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1)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Fortune Crete Shipping Limited及Fortune Santorini Shipping Limited(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作为两名借款人(「借款人」))分别与一家银行(作为出借人(「出借人」))订立两份有抵押贷款协议(「贷款协议」),据此,出借人已同意向借款人借出最多为316,736,100美元的有抵押贷款融资,用于为两艘船舶的收购进行再融资。该笔贷款须自贷款协议项下的各自动用日期起计120个月内悉数偿还。

具体履约责任

根据贷款协议,倘借款人不再由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则贷款协议下的贷款连同应计利息及所有其他应计或未偿还的款项将即时到期并须予支付。

(2)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作为出借人(「出借人」))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出借人已同意向本公司授出最多47,000,000美元的循环贷款,以拨付本公司的营运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船舶及偿还应付其他银行的尚未偿还之债务。融资协议项下借入的所有款项(包括其利息)应于各利息期(即一或三个月,视乎本公司选择而定)结束时偿还或重新借入。

具体履约责任

根据融资协议,本公司承诺并确保,于整个融资期限内,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中船集团」)将(i)继续作为本公司的单一最大股东(直接或间接);及(ii)继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拥有。

于本公告日期,中船集团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75%。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作出持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