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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贷款协议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07-25 00:00:00

贷款协议

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本公司(作为贷款人)与本集团管理的金华医院(作为借款人)订立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透过中国附属公司向金华医院授出贷款,期限自有关提款日期起计36个月。

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及条件载于本公告「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一段。董事认为,贷款协议及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计算的有关贷款的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于25%,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通知及公告规定。贷款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的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