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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自愿公告 - 太阳能电站(三)协议部分完成

2023-01-04 00:00:00

联合自愿公告 太阳能电站(三)协议部分完成本联合公告乃由信义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信义能源」,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信义能源集团」)董事(「信义能源董事」)会及信义光能控股有限公司(「信义光能」)董事(「信义光能董事」)会自愿作出。 信义能源董事及信义光能董事兹提述 (a)由信义能源与信义光能所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的联合公告(「首份联合公告」)及 (b)由信义能源于二零二二年五月十三日所刊发的股东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三)协议行使认购期权(三)。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内所用词汇具有首份联合公告及通函内所界定的相同涵义。本联合自愿公告之目的乃提供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太阳能电站(三)协议完成状况的更新资讯。 完成转让孝昌光伏电站(第三期)及老河口光伏电站(第三期) 信义能源董事及信义光能董事欣然宣布,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三)协议的条款及条件,透过转让芜湖信泽新能源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之方式完成孝昌光伏电站(第三期)及老河口光伏电站(第三期)之转让。因此,各相关控股公司,即(1)芜湖信泽新能源有限公司、(2)信义新能源(孝昌)有限公司及(3)信泽新能源(襄阳)有限公司已成为信义能源的全资附属公司,彼等的财务状况及业绩由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综合计入信义能源集团。 根据相关目标成员公司(三)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的未经审核合并财务资料以及认购价(三),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认购期权资产(三)的协定购买价为人民币60.0百万元(相当于67.0百万港元)。信义能源董事及信义光能董事预期,调整款项(如有)将不会对相关认购期权资产(三)的协定购买价最终金额有任何重大影响。 认购期权资产(三)的变动按照中国水利部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国河湖水域岸线邻近土地的用途被施加新限制。在该等土地上建设任何太阳能发电场电池板现时须受更严格的规管,并且须取得额外的政府批准。据信义光能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以及在中国法律意见的支持下,白茆太阳能发电场现时所在的土地属指导意见所涵盖的范围内,因此,白茆太阳能发电场可能无法继续建设以达至计画中的估计核准容量。基于这个原因,信义能源董事及信义光能董事已同意不会落实白茆太阳能发电场的买卖,而白茆太阳能发电场已在认购期权资产(三)的清单中剔除。认购价(三)将下调人民币747.1百万元(相当于919.2百万港元)。 截止日期(三) 截止日期(三)仍为二零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保持不变。进一步的联合自愿公告将于信义能源集团完成收购其他太阳能认购期权资产(三)当日或截止日期(三)(两者以较早者为准)刊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