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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及须予披露交易 - 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二)协议行使认购期权(二)

2021-01-06 00:00:00

信义能源董事及信义光能董事兹提述太阳能发电场协议,据此,信义光能已向信义能源授出认购期权。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信义能源已行使认购期权(一),而太阳能电站(一)交易已于二零二零年九月完成。

行使认购期权(二)

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信义能源向信义光能交付认购权通知(二),以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行使认购期权(二)以收购认购期权资产(二)。于二零二一年一月六日,已就有关认购价(二)收购目标股份(二)订立太阳能电站(二)协议。

有关行使认购期权(二)的上市规则涵义

有关信义能源

由于太阳能电站(一)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二)协议均由信义能源(作为买方)与信义光能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而太阳能电站(一)协议已于过去12个月期间完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就釐定上市规则涵义目的而言,太阳能电站(一)交易及行使认购期权(二)项下拟进行交易应合併处理。有关行使认购期权(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定义)为:(a)倘就上市规则目的而言与行使认购期权(一)合併处理,则多于5%但少于25%,及(b)倘独立处理,则多于5%但少于25%。因此,行使认购期权(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信义能源将刊发载有(其中包括)(a)根据太阳能发电场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二)协议行使认购期权(二)的进一步资料;(b)信义能源独立董事委员会的建议函;(c)信义能源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函;及(d)信义能源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股东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或之前向信义能源股东刊发,并完全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

有关信义光能

信义能源为信义光能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于本联合公告日期,信义光能控股股东及其各自的联繫人于信义光能股份中拥有48.8%权益,亦于信义能源股份中拥有20.6%权益。因此,按照上市规则第14A章,信义能源为信义光能的关连附属公司。

由于太阳能电站(一)协议及太阳能电站(二)协议均由信义能源(作为买方)与信义光能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而太阳能电站(一)协议已于过去12个月期间完成,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就釐定上市规则涵义目的而言,太阳能电站(一)交易及太阳能电站(二)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应合併处理。有关出售认购期权资产(二)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定义)为:(a)倘就上市规则目的而言与出售认购期权(一)合併处理,则多于1%但少于5%,及(b)倘独立处理,则多于1%但少于5%。因此,出售认购期权(二)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