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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变更会计政策

2019-08-23 00:00:00

本公告乃由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之规定刊发。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9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先后颁佈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债务重组准则」),分别要求自2019年6月10日及2019年6月17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的本行董事会(「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及对本行的影响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修订

变更后,本行执行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本行原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于2006年10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用指南》。该准则规定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但没有对准则的适用范围进行规范。

相比旧准则,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换入资产的确认时点和换出资产的终止确认时点,并规定了两个时点不一致时的会计处理方法;修订了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同时换入或换出多项资产时的计量原则;及新增了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的披露要求。

(二)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

变更后,本行执行新债务重组准则。本行原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及于2006年10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该准则规定了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为标准,将重组债权和债务区别于其他金融工具限定在较小范围内。

相比旧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修改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即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明确了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并规定债务重组中涉及的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适用金融工具相关准则的规定;对于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两项损益进行列报;对于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修改了债权人初始确认享有股份的计量原则,并对于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的计量原则增加了指引。

根据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新债务重组准则的衔接规定,本行自2019年半年度报告起按照该等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且不调整比较期信息。采用该等准则对本行股东权益、净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和本行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本行及本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行全体独立董事已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