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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定A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规模

2019-01-03 00:00:00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上市规则」)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内幕消息条文作出本公告。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8年3月23日、2018年5月15日、2018年8月28日、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5日、2018年12月12日、2018年12月19日及2018年12月26日的公告及日期为2018年4月23日的通函,内容有关A股发行及相关事项。除非另有定义,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行欣然宣佈,在完成A股发行的初步询价后,本行将按每股人民币4.52元的发行价格,发行450,977,251股A股新股。发行价格是依据多项因素而釐定,包括初步询价结果、发行人基本面、本行H股股价、募集资金需求、可比公司估值水平、本行所处行业、市场情况、承销风险等。

有关A股发行最终确定的条款,请参阅本行于2018年12月12日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全文及其摘要。

本行将根据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就有关A股发行的进一步进展知会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告并不构成收购、认购或购买本行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