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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提名执行董事及建议委任行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若干议事规则

2023-01-18 00:00:00

公告

提名执行董事及建议委任行长

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若干议事规则

提名执行董事及建议委任行长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董事会于2023年1月18日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提名吴显明先生(「吴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拟由吴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风险管理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网络安全和信息科技委员会委员。吴先生任本行执行董事尚须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获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将报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核准任职资格,其任期自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吴先生任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自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之日起生效。

董事会于同日亦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拟委任吴先生为本行行长,吴先生的行长任职资格需报青岛银保监局核准,任期自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吴先生之简历详情载列如下:

吴显明先生,1972年4月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学士,南开大学深圳金融工程学院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吴先生自1995年7月至2022年12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工作。1995年7月至2008年12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事处科员、人事教育处副主任科员、人事教育处组织干部科副科长(主持工作)、人事处组织干部科科长、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党委宣传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党委办公室╱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2008年12月至2014年8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国贸支行党委书记、行长;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主要负责人、总经理,深圳市宝安支行党委委员、党委书记、行长;2016年9月至2021年8月,任中国农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任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本行将会与吴先生订立服务合约。吴先生担任本行执行董事期间,其薪酬按照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执行,主要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是根据银行业绩完成情况和个人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支付绩效薪酬,不因担任本行执行董事而额外从本行领取董事津贴。

除上文所披露外,吴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行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亦无与本行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

除本公告所披露外,吴先生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规定作出披露,而吴先生现在及过去亦不涉及任何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须予披露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垂注。

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董事会于2023年1月18日审议通过相关议案,提名张文础先生(「张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拟由张先生担任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张先生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尚需提交本行股东大会审议,获本行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后其任职资格尚需报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其任期自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其任职资格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张先生任上述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将自张先生的任职资格获得青岛银保监局核准后生效。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张先生之简历详情载列如下:

张文础先生,1972年9月出生,澳大利亚悉尼大学经济、法律双学士学位,具有香港、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执业资格,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第一类(证券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牌照。

张先生于1997年5月加入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任初级律师;1998年1月至2006年9月,任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2006年9月至2017年4月,历任摩根士丹利法律合规部私募投资管理亚太区高级法律顾问、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法务总监,公司管理部董事总经理兼中国区首席运营官;2018年2月至2020年8月,任骥达投资集团(JIDA Capital)高级合伙人兼首席执行官;2021年5月至今任鼎珮集团(VMS Group)首席策略官兼首席法务官,2022年4月起任集团合伙人。

本行将会与张先生订立服务合约。张先生担任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将从本行领取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每年人民币120,000元以及参加会议的补助人民币5,000元╱次,该等津贴和补助是根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相关薪酬政策釐定。除上述津贴和补助外,张先生不会从本行领取其他薪酬。

除上文所披露外,张先生在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的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行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亦无与本行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係,亦无持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V部所定义之任何本行股份权益。

本行认为,张先生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规定。

除本公告所披露外,张先生概无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规定作出披露,而张先生现在及过去亦不涉及任何根据上述条文规定须予披露的事宜。除上文所披露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垂注。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和若干议事规则

董事会于2023年1月18日审议通过(其中包括)建议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本行监事会(「监事会」)于同日审议通过建议修订《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议案。

董事会同意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并批准本次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生效。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办理与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一切事宜。该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公司章程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办理公司章程变更所需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报批及工商登记、备案等事宜。

董事会同意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并批准本次修订。修订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一同生效。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董事会同意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并批准本次修订。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一同生效。同时,董事会同意授权董事长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监事会同意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的形式审议并批准本次修订。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经本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与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一同生效。同时,监事会同意授权监事长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及本行的实际情况,对本次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内容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提名吴先生为执行董事、提名张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建议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详情的通函,连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藉以批准上述事宜的通告将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适时寄发给本行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