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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额度协议及保理协议须予披露交易

2020-11-20 00:00:00

保理额度协议及保理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富道保理与客户A订立前保理额度协议,据此,富道保理同意向客户A提供一笔金额最高达人民币50,000,000元(相等于约57,885,000港元)之保理总额度,自签订前保理额度协议当日起计为期5个月。

于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富道保理与客户A订立前保理协议,据此,富道保理同意提供经客户A的应收账款抵押的融资,自签订前保理协议当日起计为期6个月。上述前保理额度协议项下的保理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相等于约57,885,000港元)。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富道保理与客户A订立保理额度协议,据此,富道保理同意向客户A提供一笔金额最高达人民币50,000,000元(相等于约57,885,000港元)之保理总额度,自签订非循环保理额度协议当日起计为期6个月。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日,富道保理与客户A订立保理协议,据此,富道保理同意提供经客户A的应收账款抵押的融资,自签订保理协议当日起计为期6个月。上述保理额度协议项下的保理本金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相等于约57,885,000港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前保理协议及保理协议(统称「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