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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 有关陕西新鑫的最新情况

2020-06-30 00:00:00

本公告乃由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除非另有界定,否则本公告中未界定词汇须具有本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1月17日(合称「一月公告」)、2019年2月21日、2019年2月22日(合称「二月公告」)、2019年6月25日、2019年6月26日(合称「六月公告」)、2019年12月27日(「十二月公告」)、2020年4月16日(「四月公告」)及2020年5月6日公告(「五月公告」,连同一月公告、二月公告、六月公告、十二月公告及四月公告,合称「公告」)所赋予的涵义。

兹提述(i)一月公告,内容有关对(其中包括)陕西新鑫就西安投资对陕西明泰的申索收到的原四份法院判决书;(ii)六月公告,内容有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原四份法院判决书所做的判决;(iii)十二月公告,内容有关重审一审判决;(iv)四月公告,内容有关受理西安投资不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三项重审一审判决(涉及总贷款总额为人民币230百万元的三项贷款连利息)而提呈的上诉;及(v)五月公告,内容有关受理西安投资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涉及一笔贷款,贷款本金人民币100百万元加利息及其他成本)不服判决提呈上诉。

本公司已于2020年6月30日收到中国法律顾问通知,其已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及2020年6月24日就有关西安投资对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项重审一审判决(涉及两笔贷款,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200百万元加利息及其他成本)提呈的上诉作出的两份重审二审判决。根据该两份重审二审判决,西安投资提呈的相关上诉被驳回并须支付堂费,相关重审一审判决(涉及两笔贷款,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200百万元加利息及其他成本)维持原判,而该两份重审二审判决为相关两份案件的最终判决。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尚未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西安投资对其他两项重审一审判决(涉及两笔贷款,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130百万元加利息及其他成本)提呈上诉的重审二审判决。

本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以使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知悉任何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