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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19-10-09 00:00:00

提供担保

于2019年10月8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该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就该行授出的人民币25百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金额提供人民币10百万元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的担保,以保证哈密和鑫如期向该行履行还款责任。哈密和鑫(由本公司及青海稀贵金属各自持有50%股权的合营公司)向该行存入人民币5百万元作为商业承兑汇票的现金抵押品。本公司及青海稀贵金属各自须按其各自在哈密和鑫的股权比例为商业承兑汇票的余额提供担保。本公司乃按其持有哈密和鑫的股权比例作出人民币10百万元的担保。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提供担保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连同本公司于担保协议日期起12个月内为哈密和鑫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合併计算后超逾5%但低于25%,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其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