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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有关提供担保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10-29 00:00:00

提供担保

于2020年10月28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订立以该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按其持有哈密和鑫(由本公司与青海稀贵金属各自持有50%股权的合营公司)的股权比例就该行授出的人民币58百万元贷款金额提供最高人民币29百万元贷款金额的担保,以保证哈密和鑫如期向该行履行还款责任。贷款将用于日常业务营运及补充哈密和鑫的营运资金。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该行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提供担保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连同本公司于担保协议日期起12个月内为哈密和鑫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金额合併计算后超逾5%但低于25%,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其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