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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辉国际采纳股份奖励计划

2016-09-23 17:43:00

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已采纳本计划,而合资格人士将有权参与本计划。本计划的目标为(i)肯定某些合资格人士所作出的贡献;及(ii)提供适当奖励以吸引及挽留目标人材及人员以让本集团持续经营及进一步发展。

本计划并不构成就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而言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购股权计划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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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欣然宣布,於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本公司已采纳本计划,而合资格人士将有权参与本计划。计划规则概要载列如下:

目标

本计划的目标为(i)肯定某些合资格人士所作出的贡献;及(ii)提供适当奖励以吸引及挽留目标人材及人员以让本集团持续经营及进一步发展。

持续期本计划的有效期及生效期自采纳日期起计为10年,惟可由董事会根据计划规则决定提早终止。

管理

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本计划须受董事会及受托人管理。受托人须根据信托契据的条款持有信托基金。

计划上限

倘董事会授出奖励股份後会导致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已授出的股份面值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之5 %,则不得进一步授出任何奖励股份。获选人士根据本计划可获授的最高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之1 %。

本计划之运作

董事会可不时透过结算或其他方式向信托支付出资金额,有关金额将构成信托基金的一部分,可用於购买或认购(视情况而定)股份及计划规则和信托契据所载的其他目的。就执行本计划而言,董事会可不时指示受托人在联交所购买股份,并依据计划规则和信托契据的条款和条件,以合资格人士利益为依归以信托持有有关股份。

授出奖励股份

在计划规则下,董事会可不时全权酌情决定挑选任何合资格人士(不包括任何除外人士)作为获选人士参与本计划,并按其可能全权酌情决定的有关数目及有关条款和条件,向任何获选人士无偿授出有关数目的奖励股份。

在决定将向任何获选人士授出奖励股份的数目时,董事会应考虑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

(a) 相关获选人士现时及预期为本集团带来的表现或溢利;

(b) 本集团的整体财务状况;

(c) 本集团的整体业务目标及未来发展计划;及

(d) 董事会认为相关的任何其他事宜。

董事会 有权就 将奖励股份归属予获选人士全权酌情决定施加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条件(包括於奖励後继续为本集团服务的期限),以及应通知受托人及该获选人士有关奖励及奖励股份的相关条件。

倘建议向任何身为董事(包括任何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获选人士授出任何奖励股份,有关授出须首先获得大部分薪酬委员会成员的批准,或倘建议向薪酬委员会任何成员授出奖励股份,则须首先获得薪酬委员会大部分其他成员的批准。

倘建议向任何身为本公司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的人士授出任何奖励股份,本公司应遵守上市规则可能适用的有关条文,惟根据上市规则获豁免则另作别论。

於归属日期前,任何根据计划规则作出的奖励应属获奖励的获选人士个人所持有并不得转让,而获选人士概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或按揭根据有关奖励向其授出的奖励股份,或就有关奖励股份设定产权负担或以任何其他人士为受益人增设任何权益。

受限於计划规则,於归属日期前,获选人士不得於奖励股份 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权利(包括收取股息之权利)。根据信托持有股份而宣派之非以股代息分派之所有现金收入及销售所得款项将用於(a)支付信托的收费、成本及支出及(b)余额(如有)将保留作为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奖励股份的归属

受限於本计划的条款及条件以及履行所有相关归属条件,受托人根据计划规则条文代表获选人士持有的相应奖励股份应按照归属时间表(如有)归属予该获选人士,而受托人应安排於归属日期将奖励股份转让予该获选人士。

倘董事会在归属日期前至少10个营业日未有收到获选人士发出的所需转让文件以进行奖励股份转让,原应归属予有关获选人士的奖励股份应自动被没收,并继续作为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就於归属日期或之前任何时间身故或通过与本集团成员公司协议退休的获选人士而言,相关获选人士的所有奖励股份应被视为於紧接其身故前一天或紧接其自本集团相关成员公司退休前一天被归属。

於任何奖励股份归属後,董事会可酌情决定在施加或不施加进一步条件的情况下从信托基金向获选人士授出额外股份或现金奖励,而有关额外股份或现金奖励相当於在奖励日期至归属日期 期间本公司所宣派或有关奖励股份所产 生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或分派(包括但不限於现金收入或股息、出售非现金及非以股代息分派的现金收入或所得款项净额、红利股份及代息股份)。

取消获选人士资格

倘於归属日期或之前,获选人士被发现为除外人士或被视为已不再为合资格人士,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於:

(a) 若根据本公司之行为守则,有关人士作出任何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行为严重失当;

(b) 若有关人士已被主管法院或政府机构宣布或判为破产,又或其(在任何适用的宽限期届满後)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已经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全面债务偿还安排或债务重整协议,或破产管理人已接管其任何资产;

(c) 若有关人士被判触犯任何刑事罪行;或

(d) 若有关人士被判触犯证券及期货条例或其他香港证券法例或规例或不时生效的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或规例项下的罪行或违反有关条例、法例或规例,或须就此负责,

则授予该获选人士的相关奖励应立即自动失效,而相关奖励股份亦不得在相关归属日期归属,但应当继续保留作为信托基金的一部分。

限制

倘上市规则及全部适用法例下不时生效的任何守则或规定禁止进行股份交易,则董事会不得授出任何奖励,而任何人士亦不得根据计划规则向本计划之受托人发出购入任何股份的指示,有关情况包括但不限於:

(a) 已发生与本公司事务或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事件,或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事件已进入决策阶段,直至该内幕消息已根据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公布为止;

(b) 紧接本公司刊发任何财政期间的年度业绩之日前60天期间,或(如较短者)由相关财政期间结束起至刊发业绩之日期间;

(c) 紧接本公司刊发任何财政期间的中期业绩之日前30天期间,或(如较短者)由财政期间之相关半年度期间结束起至刊发业绩之日期间;或

(d) 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或任何其他法例或规例下禁止,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关未授予任何所需批准的任何情况。

本计划之修改

本计划可透过董事会的决议案於任何方面予以修订,惟进行的有关修订不得对计划规则项下任何获选人士的任何存续权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投票权

受托人 不得就根据信托持有的任何股份行使投票权(如有()包括但不限於奖励股份、任何由此产生的红利股份及以股代息股份)。

终止

本计划应於:(i)采纳日期十周年当日,及(ii)董事会透 过董事会决议案决定提前终止当日(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惟前提是有关终止不得影响任何获选人士於本计划项下的任何存续权利。

其他资料

本计划并不构成就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而言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购股权计划的安排。

释义

「采纳日期」 指 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即董事会为设立本计划而采纳计划规则的日期

「奖励」 指 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向获选人士授出奖励股份

「奖励股份」 指 就获选人士而言,董事会授出的有关数目股份

「董事会」 指 董事会及如文义允许,包括不时获董事会转授权力及权限管理本计划的人士

「营业日」 指 联交所开市进行交易及香港银行开 门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 指 明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出资金额」 指 董事会不时决定由本公司及╱或其获本计划准许之附属公司透过结算或其他出资方式,向信托支付或安排可供动用之现金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合资格人士」 指 (i)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且包括任何执行董事)、本集团的谘询人或顾问,及(ii)本集团的任何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外人士」 指 根据其居住地法例或规例,不得根据本计划的条款向其授出奖励股份及╱或归属及转让奖励股份,或董事会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认为就遵守当地适用法例及规例而不纳入该合资格人士属必要或权宜的任何合资格人士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而「本集团成员公司」指其中任何一间或指定的一间公司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薪酬委员会」 指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剩余现金」 指 信托基金中尚未用於购入任何股份 之现金(包括但不限於(i)任何出资金额或任何其剩余金额;(ii)根据信托持有之股份所得之任何现金收入或股息;(iii)根据信托持有之股份产 生或就其 出售非现金及非以股代息分派之其他现金收入或所得款项净额;及(iv)香港持牌银行存款所得之所有利息或收益)

「本计划」 指 由计划规则构成之股份奖励计划

「计划规则」 指 有关本计划经不时修订之规则

「获选人士」 指 董事会挑选以参与本计划的合资格人士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信托契据」 指 本公司与受托人订立的信托契据(经不时重列、补充及修订)

「信托基金」 指 根据信托持有并由受托人为合资格人士(不包括除外人士)的利益管理的资金及财产,包括但不限於:

(a) 受托人运用剩余现金为信托购入的全部股份及有关信托下持有的股份所带来的该等其他 以股代息之收入(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宣派的红利股份及代息股份);

(b) 任何剩余现金;

(c) 任何将会或尚未根据本计划之条款 归属於获选人士的奖励股份或其他财产;及

(d) 不时代表上述(a)、(b)及(c)项之全部其他财产

「信托」 指 依据信托契据构成的信托

「受托人」 指 交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其乃独立於本公司且与本公司并无关连)及任何额外或替代受托人,即信托契据中声明当时之 一名或多名受托人

「归属日期」 指 就获选人士而言,享有奖励股份的权利根据本计划归属予有关获选人士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