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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建筑集团须予披露交易出售设备

2017-11-03 18:51:00

於2017年11月3日,本公司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卖方)订立该协议,以1,030,000欧元(相当於约9百万港元)之总代价将有关设备出售予买方。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协议需与本公司於2017年8月22日公告所披露的交易合并计算,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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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协议

日期 : 2017年11月3日

订约方 : (1) 卖方,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2) 买方

设备 : 该协议所订明的一批地基工程相关机械及设备

代价 : 合共1,030,000欧元(相当於约9百万港元)

付款条款 : 5%按金按发票支付,有关设备的代价余款须於2017年11月底支付。

董事确认,代价乃由订约方经参考同类型设备的市值後按公平原则磋商厘定。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并无关连。

订立该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有关设备原拟用於本集团所承造的建筑项目。诚如本公司最近一份年报所论述,大批公共工程拨款仍待审批,令香港建筑业的发展步伐放缓,有关设备的使用情况未及预期。本集团获买方查询会否有意出售有关设备,而其拟将之转售予海外客户,董事认为本集团应把握此机会出售有关设备,套现出更多营运资金以供旗下营运之用。

基於有关设备在2017年3月31日的帐面价值,预期该交易将为本集团录得盈利约1百万港元。出售所得款项将用作本集团营运资金,包括工程项目以及降低借贷水平。董事认为,该协议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董事亦相信,出售有关设备乃符合本集团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一般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地基工程及附属服务业务。

卖方主要於香港从事机械及设备的租赁。

据董事所深知,买方为工业机械及设备的分销商。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条例第14.22条,该协议需与本公司於2017年8月22日公告所披露的交易合并计算。由於该等合并计算的交易相关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协议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释义

「该协议」 指 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的协议,据此,卖方向买方出售有关设备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三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代价」 指 根据该协议购买有关设备的总代价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有关设备」 指 该等协议所订明的一批地基工程相关机械及设备

「欧元」 指 欧元区的法定货币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订约方」 指 卖方与买方

「百分比率」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适用於交易)

「买方」 指 一名工业机械及设备分销商,为独立第三方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注: 就本公告而言,欧元金额乃按1.00欧元兑9.1港元的汇率换算为港元,仅供说明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