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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和建筑集团持续关连交易 - 重续租赁协议

2017-07-19 17:48:00

董事会宣布,於2017年7月19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三和地基及三和机械(作为租客)与业主订立第四租赁协议,将物业之租赁重续3年,由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各业主均为私人公司,由刘振明先生、刘振国先生、刘振家先生及梁丽苏女士(均为本公司董事)及刘沛珊女士(三和地基之董事)其中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所拥有。刘振明先生及梁丽苏女士亦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合共拥有约71.43%权益。按照根据第四租赁协议应付的年度租金总额4,327,200港元计算,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根据第四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指的持续关连交易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以发表本公布之形式披露,但获豁免遵守有关刊发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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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资料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9月29日之招股章程所述之第三租赁协议。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第三租赁协议构成持续关连交易而租期将於2017年7月31日届满。於2017年7月19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三和地基及三和机械(作为租客)与业主订立第四租赁协议,将物业之租赁重续3年,由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第四租赁协议

业主(统称「业主」)

租赁协议(A) : 嘉勳

租赁协议(B) : 富怡

租赁协议(C) : 东升

租赁协议(D) : 置利

租赁协议(E) : 长升

租赁协议(F) : 健汇

租客

租赁协议(A)、(B)、(C)及(D) : 三和地基

租赁协议(E)及(F) : 三和机械

物业(统称「物业」)

租赁协议(A) : 香港新界元朗丈量约份第106约地段第1313及1317号余段

租赁协议(B) : 香港九龙何文田卫理道18号君颐峰第1座29楼A室

租赁协议(C) : 香港九龙何文田卫理道18号君颐峰第62号停车位

租赁协议(D) : 香港九龙何文田卫理道18号君颐峰第63号停车位

租赁协议(E) : 香港九龙何文田卫理道18号君颐峰第2座16楼C室及61号私家车位

租赁协议(F) : 香港九龙何文田卫理道18号君颐峰第2座15楼C室及60号私家车位

租期

租赁协议(A)、(B)、(C)、(D)、(E)及(F) : 三十六(36)个历月,由2017年8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包括首尾两天)

租金

租赁协议(A) : 每月180,000港元

租赁协议(B) : 每月73,000港元

租赁协议(C) : 每月3,800港元

租赁协议(D) : 每月3,800港元

租赁协议(E) : 每月50,000港元

租赁协议(F) : 每月50,000港元

应付年度租金 : 4,327,200港元

管理费、差饷及地租 : 将由业主支付

终止 : 租客可於租赁满十二个月後以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代通知金之方式而终止租赁协议

本集团及业主之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而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地基工程及附属服务之业务。各业主之主要业务为物业投资。

重续租赁协议之理由

根据租赁协议(A)租用之物业於过去10年或更长时间一直用作本集团之机械及设备的露天存仓及维修场。根据租赁协议(B)、(C)、(D)、(E)及(F)租用之物业於过去10年或更长时间一直提供予若干董事,包括刘振明先生、刘振国先生、刘振家先生及梁丽苏女士,作宿舍及私人车位。由於第三租赁协议将於2017年7月31日届满,本集团将此等物业由2017年8月1日起续租3年,让本集团继续使用此等物业作目前用途。

年度上限乃按物业之月租厘定并载列如下:

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 : 4,327,200港元

截至2019年3月31日止年度 : 4,327,200港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止年度 : 4,327,200港元

业主建议按目前租金重续物业之租赁。本集团已参考邻近之其他可比较物业之市值租金(按物业代理所刊发╱所报之资料或根据本集团目前租赁之资料)并决定接纳及订立第四租赁协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第四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符合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而第四租赁协议及年度上限金额属公平合理。彼等亦相信第四租赁协议是於日常及一般业务范围内订立,符合本公司及本集团以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持续关连交易

刘振明先生、刘振国先生、刘振家先生及梁丽苏女士(均为本公司董事)及刘沛珊女士(三和地基之董事)於业主中拥有以下实益权益。

业主 持股量

嘉勳 : 刘振明占约95%,本公司占约5%

富怡 : 刘振明占约100%

东升 : 刘振明占50%;梁丽苏占25%;刘沛珊占25%

置利 : 刘振明占50%;梁丽苏占25%;刘沛珊占25%

长升 : 刘振明占50%;刘振国占49%;梁丽苏占1%

健汇 : 刘振明占50%;刘振家占50%

刘振明先生及梁丽苏女士亦於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合共拥有约71.43%权益。各业主因此均为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界定之本公司关连人士,故根据第四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所指的持续关连交易。

按照根据第四租赁协议应付的年度租金总额4,327,200港元计算,最高适用百分比率高於0.1%但低於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有关交易须遵守公布、年度检阅及申报规定,但获豁免遵守有关刊发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嘉勳」 指 嘉勳有限公司

「置利」 指 置利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富怡」 指 富怡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三和建筑集团有限公司(Sam Woo ConstructionGroup Limited),一家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东升」 指 东升企业有限公司

「第四租赁协议」 指 各业主与三和地基或三和机械所订立日期均为2017年7月19日之租赁协议,全部由2017年8月1日起为期3年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健汇」 指 健汇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长升」 指 长升发展有限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三和地基」 指 三和地基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三和机械」 指 三和机械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第三租赁协议」 指 各业主与三和地基或三和机械所订立日期均为2014年6月14日之租赁协议,全部年期将於2017年7月31日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