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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KAPPA日本商标及知识产权杂项资产

2020-07-31 00:00:00

销售协议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交易时段后),卖方(本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作为卖方担保人)、买方及买方担保人订立销售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购买Kappa日本商标及知识产权杂项资产,代价为13百万美元(相等于约人民币91.26百万元)。卖方使用Kappa日本商标及知识产权杂项资产于日本进行以Kappa日本商标制造、购买、销售、推广及分销产品的业务。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出售事项的一项或以上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少于25%,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