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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租赁合同书的持续关连交易 (2) 更新有关向山东力威作出经销销售的持续关连交易

2022-12-19 00:00:00

(1) 租赁合同书

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裕盛太仓(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分公司)与鸿德投资(Godalming的全资附属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书,据此,鸿德投资同意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裕盛太仓出租该物业作物流及仓储用途。

(2) 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二零二二年经销协议。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青岛宝胜与山东力威订立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据此,青岛宝胜同意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向山东力威供应品牌产品。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裕盛太仓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的分公司。鸿德投资为Godalming的全资附属公司,而Godalming由一全权信托及其子基金持有约85.45%之权益,受益人为蔡氏家族(包括非执行董事蔡女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鸿德投资为蔡女士的联繫人及本公司的关连人士。青岛宝胜为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而山东力威为青岛宝胜的主要股东。山东力威亦由青岛宝胜的其中一名董事拥有70%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山东力威为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佈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租赁合同书并不符合租赁之确认准则,因此将不会确认任何使用权资产。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于本公司的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进行。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租赁合同书及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项下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i)有关租赁合同书项下的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少于5%;及(ii)有关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项下的交易的年度上限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但少于5%,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租赁合同书及二零二三年经销协议项下的交易须遵守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