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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使对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质押股份的担保权益的进一步公告

2021-11-17 00:00:00

兹提述保利协鑫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称为「本集团」)日期为2021年5月21日、2021年5月28日及2021年10月4日的公告(统称「该等公告」),内容有关贷款人声称行使对质押股份的担保权益,即作为首期贷款担保转入存管经纪的协鑫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协鑫新能源」)的质押股份。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旨在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该事项的额外资料。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具有该等公告所载的涵义。

1.贷款协议的背景

于2018年5月,由于中国的有关太阳能行业之政府补贴政策出现变化,导致太阳能产品价格大幅下跌,再加上中国大范围经济放缓,致使本公司于2018年下半年对于履行还款义务面临财务上的压力。该还款压力持续至2019年。诚如2019年年报所披露,截至2019年末,本集团的债务净值为人民币46,858百万元。

于2019年下半年,由于主流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法提供合适及切实可行之条款以充分解决本公司的还款需求,本公司筹集资金的融资选择非常有限。由于本公司于2019年6月股份配售后股价持续下跌,因此当时亦无法进行新一轮股权融资。

在此背景下,本公司于2019年8月初,经由本公司的一间中国联属公司的助理,引荐了一可能提供股票质押贷款的贷款人。

贷款人以有竞争力的利率及相对较长的还款期限提供最高60百万美元的贷款,只需本公司按50%的贷款对价值(「贷款对价值」)比率对应的协鑫新能源股份进行股份质押。本公司并不知悉任何其他机构可提供与贷款人提供的贷款条款相匹配的贷款条款。因此,本公司与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

本公司及贷款人随后修订贷款协议,当中确认60百万美元的总贷款金额分为四期,因此基于贷款对价值比率,本公司仅质押首期贷款(即16百万美元)相对应股份(而非质押约四倍的股份,以对应于全部贷款金额60百万美元)。本公司采取该措施以减少其抵押品之风险,乃由于本公司先前与贷款人并无任何业务往来。

2.贷款人及存管经纪

本公司于签订贷款协议前对贷款人及存管经纪的背景进行初步调查。有关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危险信号。

本公司亦根据本公司有关关连交易的内部政策指引,检查公司秘书部备存的关连方名单,该名单须每月更新。该等调查表明贷款人及存管经纪均非关连方。

经考虑(1)紧急情况;(2)本公司的迫切融资需求;(3)并无可即时提供贷款的可资比较的其他贷款人;及(4)贷款人并非本公司的关连方,本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与贷款人订立贷款协议。

有关富事高咨询对贷款人及与参与贷款协议的该等实体有关联的该等关键个人调查的主要发现,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4日的公告。富事高咨询进行调查的发现亦包括以下:

(1)根据该调查,贷款人的声称继任实体亦无明显特徵,并于2021年5月进行清算。

(2)贷款人亦可能与至少一个名称类似的其他实体有关连,且该实体亦于圣基茨与尼维斯(St.KittsandNevis)注册成立。该其他实体被发现与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10月4日的公告所提述的关键个人有关连,该名个人曾牵涉其他财务纠纷,亦被指控存在欺诈行为。

(3)存管经纪的公开信息不多。本公司并未发现有关其现任代表的经证实不利资料。其于2010年5月成立,为持牌证券交易商,可担任委托人或代理、安排交易、管理证券及就证券提供意见。存管经纪的注册地址是位于巴哈马群岛地区的邮政信箱。其主要营业地点位于巴哈马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