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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新都投资提供委托贷款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9-04 00:00:00

提供委托贷款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的公告,其披露于2019年1月17日与新都投资及恒丰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委托恒丰银行向新都投资提供人民币4亿元的贷款,期限自2019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止。于本公告日期,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均已按约偿还。董事会宣佈,本公司于2020年9月4日与新都投资及中国建设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由本公司委托中国建设银行向新都投资提供人民币3.5亿元的贷款。

上市规则的影响

由于本次委托贷款交易适用的一个或多个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其构成本公司在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公司须遵守申报及公告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