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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智药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6 16:54:00

兹通告中智药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9号有线电视大楼1 5楼10B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接纳及省览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a) 批准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向於董事会(「董事会」)就确定享有末期股息资格所厘定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2.21港仙(「末期股息」);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派付末期股息或与此有关而属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情以及签立有关进一步文件;

3. (a) 批准自本公司股份溢价账向於董事会就确定享有特别股息资格所厘定的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东宣派及派付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1.709港仙(「特别股息」);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就落实派付特别股息或与此有关而属必要或合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进行有关事情以及签立有关进一步文件;

4. (a) 重选赖智填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及

(b) 重选曹晓俊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5. 授权董事会厘定全体董事於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薪酬;

6. 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7. 「动议:

(a) 在下文第(b)段及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包括经不时修订之香港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购买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股份」);

(b) 董事根据上文第(a)段之批准可购买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购买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到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藉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根据本决议案给予董事的授权时。」

8. 「动议:

(a) 在下文第(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第(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上文第(a)段批准而配发、发行及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惟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i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购股权,或(iii)按照细则为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而设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则除外,而上述批准亦须受到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为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藉普通决议案撤销或变更根据本决议案给予董事的授权时;及

「供股」乃指於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根据於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所持有有关股份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适用於本公司之任何地区内之任何法律或实际限制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法律责任或要求,作出其可能认为属必要或合宜之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而以供股方式提呈、配发或发行股份亦应据此解释。」

9. 「动议:

待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7项及第8项决议案获通过後,在董事根据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8项决议案可能配发或同意配发之股份总数上,加入本公司可按董事根据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获授之授权而购买之股份总数。」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

2.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均必须最迟於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二日(星期六)下午二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倘股东随後能够出席,其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於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回。

3. 委任代表的文据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盖上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的高级职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4. 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的受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正式授权的高级联员、受权人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5. 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均可於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仅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出席人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6. 就本通告第7项所载的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将行使据此获赋予之权力,於彼等视为合适或符合股东利益之情况下购回股份。载有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以批准本公司购回其自身股份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资料之说明函件,载於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就购回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等事宜刊发的通函附录一。

7. 就本通告第8项所载的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表明,彼等目前并无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

8. 为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星期二)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藉以确定出席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星期一)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於会上投票,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七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9.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藉以厘定可享有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之资格。记录日期将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为符合资格享有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建议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务请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将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星期一)或前後以现金派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