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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一般披露

2023-11-23 00:00:00

按上市规则第13.18条规定作出之一般披露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关于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该银行(作为贷款人)所订立人民币370,000,000元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订明(其中包括)本公司接受若干有关拥有及管理之特定履约责任。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之规定作出。 于2023年11月23日,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作为借款人)与一家银行(「该银行」)就金额为人民币370,000,000元之定期贷款融资(「融资」)订立贷款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期限为自其首次使用日期起计12个月。 根据融资协议,下列事项属违约事件(其中包括): (a) 北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集团」)并非或实际上不再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全资拥有、监督及╱或控制; (b) 北控集团(及╱或可能通过其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共同不再为拥有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控股」)已发行普通股股本至少40%实际权益之北京控股直接或间接单一最大股东; (c) 北京控股(及╱或可能通过其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共同不再为拥有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水务集团」)已发行普通股股本至少35%实际权益之北控水务集团直接或间接单一最大股东;及 (d) 北控水务集团(及╱或可能通过其一间或多间附属公司)共同不再为拥有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股本至少30%实际权益之本公司间接单一最大股东。 倘发生上述任何事件,则该银行可通过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取消融资及╱或宣佈所有未偿还款项连同应计利息及其他所有款项即时到期及须予支付及╱或应要求下须予支付。 于本公告日期,(1)本公司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北控水务集团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41.06%,以及连同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北控水务集团拥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67.78%,并为本公司单一最大股东;(2)北京控股直接或间接拥有北控水务集团已发行股本约41.03%;及(3)北控集团直接或间接拥有北京控股已发行股本约62.41%。 只要导致有关责任产生的情况继续存在,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第13.21条所述之持续披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