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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控股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2018-01-15 17:58:00

兹通告日成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於香港湾仔港湾道26号华润大厦14楼1402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藉以考虑及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拆细股份(定义见下文)上市及买卖後:

(a) 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股份」)拆细为五(5)股每股面值0.002港元之普通股(「拆细股份」),由紧随决议案通过当日後之营业日(为联交所开门进行证券买卖业务之日)起生效(「股份拆细」);

(b) 授权本公司任何董事(「董事」)为及代表本公司在彼全权酌情认为属从属、附带或有关股份拆细拟进行之事宜及╱或落实股份拆细之情况下,签立一切有关文件、文据及协议,以及作出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根据股份拆细注销任何现有股票,以及向本公司现有股份之持有人签发拆细股份之新股票。」

附注:

1. 除主席作出决定容许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大会上所有决议案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投票方式表决。而投票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於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及本公司网站上发布。

2.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多於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并於投票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的代表,须於相关之代表委任表格中指定所委任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於进行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股东均有权就其所持之每股股份投一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必须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委任代表之文据将被视作撤回论。

4. 如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於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者;惟尚多於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有关大会,则仅接纳排名较先之股东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无权投票,就此而言,排名先後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次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