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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金融产品认购事项

2020-07-06 00:00:00

认购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27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认购中银香港金融产品(「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金总额为2,000万美元的部分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已到期(「已到期中银香港认购事项」),本集团已收回已到期中银香港认购事项的全部本金额。余下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的本金额为3,100万美元(「余下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除另有注明者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0年7月6日,北京蜜莱坞向中国银行认购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两项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该等认购事项已从本集团早前认购多种金融产品事项(包括已到期中银香港认购事项)收回的本金额提供资金,以便更好地善用本集团的盈余现金。

相关的上市规则

由于有关认购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5%,但概无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故认购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属于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此外,由于中银香港为中国银行的附属公司,有关认购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及余下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即使与余下早前中银香港认购事项合併计算,认购中国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仍然属于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