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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金融产品认购事项

2020-01-03 00:00:00

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认购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733亿元的五项兴业银行金融产品(「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截至本公告日期,本金总额为人民币6,500万元的若干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已到期(「已到期兴业银行认购事项」),本公司已收回已到期兴业银行认购事项的全部本金额。余下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的本金额为人民币1.083亿元(「余下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除另有注明者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0年1月3日,湖南映客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一项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该认购事项以从已到期兴业银行认购事项收回的本金额提供资金,以便更好地善用本集团的盈余现金。

相关的上市规则

由于有关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均未超过5%,故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获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然而,由于有关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及余下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如与余下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合併计算,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属于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因此,认购兴业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及余下早前兴业银行认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