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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客公司董事会之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2018-07-11 16:31:00

於本职权范围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公司董事会;

「委员会」指公司董事会之提名委员会;

「公司」指映客互娱有限公司;

「董事」指公司所有的董事,且「董事」指任何一位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符合上市规则独立性规定的非执行董事,且「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任何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成员

1. 委员会应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且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占大多数。

2. 委员会主席应由董事会任命,并应由董事会主席或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

3. 委员会秘书应为公司秘书,或委员会不时指派的任何人员。

会议程序

4. 委员会的会议法定参与人数为两位委员会成员。

5. 委员会主席可酌情召集会议,但无论如何,於每年应召开最少一次委员会会议,或按上市规则规定或其他不时适用於公司的监管要求所规定的频率召开会议。

授权

6.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对其职责范围内的任何活动进行调查。委员会有权向任何一个员工获取任何资讯,同时所有员工均须对委员会所作要求进行配合。

7.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可通过途径获取外部法律意见或其他独立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要求有相关经验或专业知识的任何人员参与委员会会议。

职责

8. 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8.1 最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8.2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8.3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及

8.4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其他事项

9. 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应由委员会会议的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任何委员会会议的秘书应在会议後一段合理时段内向委员会全体成员发送该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定稿。

10. 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