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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新可变权益实体协议及持续关连交易

2020-09-25 00:00:00

董事会欣然宣佈,本集团正进行一系列重组步骤,有关本集团分别通过(i)与注册股东及社交经营公司签订社交可变权益实体协议,及(ii)与注册股东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签订直播电商可变权益实体协议设立两个新可变权益实体架构,即社交可变权益实体架构及直播电商可变权益实体架构。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签署新可变权益实体协议后,社交经营公司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的财务业绩将被入账并综合至本集团的账目中。因此,社交经营公司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将被视作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进行入账处理。

由于(i)奉先生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兼首席执行官;及(ii)奉先生及侯先生均为本公司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彼等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此外,由于奉先生为拥有社交经营公司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99%股权的注册股东,社交经营公司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成为奉先生的联繫人,因此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因此,新可变权益实体协议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除经营公司的身份、外商独资企业的身份及各经营公司注册拥有人的身份外,社交可变权益实体协议及直播电商可变权益实体协议下合约安排将与现有可变权益实体架构所制定之条款大体一致。如同现有可变权益实体架构向本公司授予北京蜜莱坞的重大控制权及经济利益,本公司将根据新可变权益实体架构获得社交经营公司及直播电商经营公司的重大控制权及经济利益。新可变权益实体架构的运营与目的被视作与现有可变权益实体架构一致。由于新可变权益实体架构源自现有可变权益实体架构(首次公开发售豁免条件(d)所规定),联交所已确认新可变权益实体架构下拟进行之交易将继续豁免严格遵守(i)上市规则第14A章的独立股东批准规定;(ii)根据新可变权益实体协议设置分别支付予社交外商独资企业及直播电商外商独资企业的费用年度上限的规定;及(iii)限制新可变权益实体协议期限至三年或更少的规定,且受限于首次公开发售豁免之相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