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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金融产品及基金权益认购事项

2020-09-22 00:00:00

认购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2019年5月27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29日及2020年6月19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认购招商银行金融产品(「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截至本公告日期,五项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中本金总额为人民币2亿元的三项已到期(「已到期招商银行认购事项」),本集团已收回已到期招商银行认购事项的全部本金额。余下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的本金额为人民币1.88亿元(「余下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除另有注明者外,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2020年9月22日,北京蜜莱坞认购本金额为人民币1亿元的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该认购事项已从已到期招商银行认购事项收回的本金额提供资金,以便更好地善用本集团的盈余现金。

认购子基金事项

于2020年9月22日,本公司已与基金公司(代表子基金)及管理人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承诺认购总额为20.0百万美元的子基金A类股份。

相关的上市规则

由于有关认购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概无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故认购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属于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此外,由于有关认购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及余下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合併计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不足25%,即使与余下早前招商银行认购事项合併计算,认购招商银行新金融产品事项将仅属于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的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有关认购子基金事项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两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概无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故认购子基金事项属于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