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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参与发起设立商业银行

2020-03-19 00:00:00

发起人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2020年3月18日,本行与其他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内容有关共同发起新设一家经营区域仅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省级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发起人协议,新设银行各发起人的出资总额将为人民币240亿元,其中人民币200亿元将计入注册资本,剩余部分人民币40亿元将计入资本公积。本行将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36亿元认购新设银行15%的股权。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发起人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本次交易构成本行的须予披露的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申报和公告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