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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撤回A股发行申请的公告

2018-02-12 18:47:00

本公告乃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兹提述本行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的公告,内容有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决定恢复对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并上市(「A股发行」)申请的审查。

鉴於本行仍需就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所涉及的部分事项与本行个别董事和股东进一步协商,经与本行A股发行申请相关中介机构的审慎研究,并经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决定撤回A股发行申请。

本行业务运作良好,撤回A股发行申请将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或营运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本行将积极争取重启A股发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