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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第3项普通决议案) (更新)

2024-07-01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3698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 公告标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第3项普通决议案)(更新)公告日期2024年7月1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更新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汇率、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10 股 1.46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6月29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10 股 1.60001HKD 汇率 1 RMB : 1.095895HKD除净日2024年7月3日 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16:30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7月4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7月5日至2024年7月10日记录日期2024年7月10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8月22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 17楼1712–1716号铺 湾仔香港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代扣所得税信息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税率)详情载列于下表。有关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行日期为2024年7月1日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公告。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本行一般将按照10%税率为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倘相关税务法规及税收协定另有规定,本行将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具体办理。 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对于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与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其股息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或其他代 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 名义登记持有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 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20%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 联交所上市H股的内地个人投 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 资者及内地证券投资基金 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 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 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 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 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上述内地个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上述宣派的股息乃含税。 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严琛及孔庆龙;非执行董事马凌霄、王朝晖、吴天、左敦礼、Gao Yang(高央)、王文金及赵宗仁;独立非执行董事戴培昆、周亚娜、刘志强、殷剑峰、黄爱明及徐佳宾。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