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uishang Bank Corporation Limited*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98) 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安排选举董事选举监事及修订章程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董事会谨此宣布,本行已于2024年6月29日(星期六)举行股东周年大会,除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第11至12项补充普通决议案未获通过外,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其他各项决议案均获正式通过。 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安排 本行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即每10股派人民币1.46元(含税)) 将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派付予于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已登记在本行股东名册上的股东。 选举董事 卢浩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选举为本行非执行董事,其董事任期和第四届董事会一致。卢浩先生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核准。 选举监事 何宗安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选举为本行股东监事,其监事任期和第四届监事会一致,自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换届。 1修订章程 股东周年大会上已审议批准章程(修订稿)。修订后的章程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本行将适时就批准章程修订另行刊发公告。 兹提述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日期为2024年5月14日之2023年度股东周 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通告(「通告」)及通函(「通函」)以及日期为2024年6月 16日之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补充通告」)及补充通函(「补充通函」)。除文义另 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告、通函、补充通告及补充通函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本行已于2024年6月29日(星期六)上午9时正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云谷路1699号 徽银大厦B区304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于董事长严琛先生因其他工作安排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本行执行董事孔庆龙先生主持,孔庆龙先生、马凌霄先生、王文金先生、戴培昆先生等部分董事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本行已发行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份(「股份」)总数为 13889801211股,包括10411051211股内资股及3478750000股H股。 一、股东周年大会投票结果 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之日,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并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所提呈决议案(「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13889801211股。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或股东委任代表持有合共12180363967股有投票权股份,占本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7.69%。概无任何股东须根据上市规则就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放弃投票。概无任何股份赋予其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须根据上市规则 第13.40条放弃对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投赞成票。概无股东于通函内表明欲就任何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投反对票或放弃投票。所有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均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各项股东周年大会决议案的投票结果如下: 投票票数(概约%)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1.审议批准本行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121802599670104000 (99.999146%)(0.000000%)(0.000854%) 2.审议批准本行2024年资本性支出预算方案12180306767057200 (99.999530%)(0.000000%)(0.000470%) 3.审议批准本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10049319846206903392762010194 (82.504266%)(16.986634%)(0.509100%) 4.审议批准聘请本行2024年度外部审计机构10709665140147064162757200 (87.925658%)(12.073872%)(0.000470%) 2投票票数(概约%) 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5.审议批准本行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121802027670161200 (99.998677%)(0.000000%)(0.001323%) 6.审议批准本行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121802027670161200 (99.998677%)(0.000000%)(0.001323%) 7.确定本行执行董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12180306767057200 (99.999530%)(0.000000%)(0.000470%) 8.确定本行部分监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12180306767057200 (99.999530%)(0.000000%)(0.000470%) 9.审议批准选举卢浩先生为本行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12180306767057200 事(99.999530%)(0.000000%)(0.000470%) 10.审议批准选举何宗安先生为本行第四届监事会股东监12180306767057200 事(99.999530%)(0.000000%)(0.000470%) 投票票数(概约%)补充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11.审议批准《关于徽商银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提案》213108692172496973762799579670(由提案股东提呈的临时提案)(17.496086%)(59.519546%)(22.984368%)12.审议批准《关于徽商银行回报股东特别分红方案的提213078882172499954762799579670案》(由提案股东提呈的临时提案)(17.493638%)(59.521994%)(22.984368%) 投票票数(概约%)特别决议案赞成反对弃权 13.审议批准关于本行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1207379503710651173057200 (99.125076%)(0.874454%)(0.000470%) 14. 审议批准关于延长本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12078346667 101960100 57200(「A股发行」)方案有效期的议案 (99.162445%) (0.837085%) (0.000470%) 15. 审议批准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A股发行具体事宜 12078346667 101960100 57200 有效期的议案(99.162445%)(0.837085%)(0.000470%) 16.审议批准本行公司章程(修订稿)12180306767057200 (99.999530%)(0.000000%)(0.000470%) 3由于上述第1至10项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表)以过半数之 票数投票赞成,因此该等决议案已作为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由于上述第13至 16项决议案获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表)以三分之二以上之票数投票赞成,因此该等决议案已作为特别决议案获正式通过。第11至12项补充普通决议案因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未能获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包括其代表)过半数之票 数投票赞成,因此该等决议案未获通过。 投票监察 本行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股东周年大会的点票监察员。本行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1名监事及2名股东代表亦负责股东周年大会的计票及监票。 二、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安排 董事会就派付2023年度末期股息作出以下说明: 本行将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派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现金股息(「股息」),每10股派人民币1.46元(含税)。股息将派付予于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记录日」)名列本行股东名册的股东。股息将以人民币计值;其中内资股持有人(「内资股股东」)的股息将以人民币派付,而H股持有人(「H股股东」)的股息将以港元派付。 本行将于2024年7月5日(星期五)至2024年7月1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获取股息,本行之未登记H股股份持有人最迟须于2024年7月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前将相关股份过户文件送 呈本行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4(1)对内资股股东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于记录日名列内资股股东名册的自然人股东,本行将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未确权内资股股东的股息暂由本行保管,待确权后再进行派发。 (2) 对H股股东 以港元支付每股H股的股息将按以下公式计算: 以港元计算的每股 股股息 以人民币计算的每股股息H =宣派股息之日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的人民币兑港元的中间价汇率的平均值 股东周年大会前五个工作日(即2024年6月24、25、26、27、28日)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的人民币兑港元中间价汇率的平均值为1.00港元兑换人民币0.912496元,故每股H股的应付股息金额为0.160001港元(含税)。 本行已委任香港中央证券信托有限公司为香港收款代理人(「收款代理人」),并将代H股股东收取本行已宣派的股息。股息将由收款代理人支付,而有关股息单将由本行的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星期四)或之前,以平邮寄予有权收取股息的H股股东,而邮递风险由H股股东自行承担。 对于H股个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所取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持有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的股票的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中国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5因此,本行一般将按照10%税率为H股个人股东代扣代缴股息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倘相关税务法规及税收协定另有规定,本行将按照税务机关的征管要求具体办理。 对于非居民企业H股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与其他相关规定,本行将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其股息的企业所得税。 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包括但不限于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持有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非居民企业股东所持的股份。 请各股东认真阅读上述资料,如任何人士欲更改股东身份,请向代理人或受托人查询相关手续。本行无义务亦不会承担确定股东身份的责任。此外,本行将严格依照有关法例或条例并严格按照于记录日本行H股股东名册上的登记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对于任何因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确定不准而提出的任何要求或申索或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安排的争议,本行将不予受理,也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沪港通和深港通内地股东 根据日期为2014年10月31日和2016年11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非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 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 6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企业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如H股股东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可向彼等的税务顾问咨询有关持有及出售H股股份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务影响的意见。 三、选举董事 本行宣布,卢浩先生(「卢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选举为本行非执行董事。有关卢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卢浩先生,1970年11月出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金融工程专业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卢先生现任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淮北国安电力有限公司董事,内蒙古智能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徽省皖能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兴安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安徽开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上海安徽裕安实业总公司合浦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研究发展中心市场科科长,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秘书,安徽国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主任、战略策划部主任、总经理助理兼战略策划部主任、总 经济师兼战略规划部主任、产业研究院院长,安徽省皖能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兼产业研究院院长,安徽省天然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鼎天软件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7卢先生的董事任期和第四届董事会一致,其任职资格尚需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 局安徽监管局核准。卢先生作为非执行董事将不在本行领取薪金。 就董事会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卢先生于过去三年概无于本行以外的任何上市公司出任董事,亦无于本行的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其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有任何关系。于本公告日期,按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卢先生未拥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卢先生的委任事宜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四、选举监事 本行宣布,何宗安先生(「何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获选举为本行股东监事。有关何先生的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何宗安先生,1969年7月出生,杭州商学院会计专业本科,中级会计师。何先生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兼任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肥兴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肥滨湖金融小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安徽省机电设备总公司财务科主办会计、副科长,安徽省物资集团(现安徽省徽商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安徽省徽商集团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安徽徽商电气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经理,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 何先生的监事任期和第四届监事会一致,自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之日起至第四届监事会换届。何先生作为股东监事将不在本行领薪。 8就董事会所知,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何先生于过往三年概无于本行以外的任何上 市公司出任董事,其亦无于本行的附属公司担任任何职位;其概无与本行的任何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有任何关系。于本公告日期,按香港 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定义,何先生未拥有任何本行或其相联法团股份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并无有关何先生的委任事宜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规定作出披露,亦无任何其他事宜须提请本行股东注意。 五、修订章程 股东周年大会上已审议批准章程(修订稿)。修订后的章程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本行将适时就批准章程修订另行刊发公告。 六、律师见证情况 股东周年大会经本行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周年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中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承董事会命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琛董事长中国安徽省合肥市 2024年7月1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行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严琛及孔庆龙;非执行董事马凌霄、王朝晖、吴天、左敦礼、Gao Yang(高央)、王文金及赵宗仁;独立非执行董 事戴培昆、周亚娜、刘志强、殷剑峰、黄爱明及徐佳宾。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业条例(香港法例第155章)并非一家认可机构,并非受限于香港金融管理局的监督,及不获授权在香港经营银行╱接受存款业务。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