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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华医疗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19 17:50:00

兹通告广东康华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8号中环广场35楼雷格斯举行二零一六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审议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度财务报告。

4.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二零一六年年报。

5.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二零一六年拟派末期股息。

6. 考虑及酌情通过重新委聘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为本公司境内核数师及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境外核数师,任期均直至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各自薪酬。

特别决议案

7. 考虑及酌情通过本公司增发本公司股份中的额外H股及额外内资股(「增发股份」),给予董事会以本决议案所载明条款及条件所规限之一般性授权(「一般性授权」),在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行使权力,以配发或发行增发股份及╱或做出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出售增发股份的任何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前述增发股份以於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H股及内资股各自总股数的20%为上限,及就该等增发股份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或协议。

(1) 考虑及通过本公司增发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H股及额外内资股,在依照下列所载明条款及条件的规限下,给予董事会一般性授权,以配发或发行增发股份及╱或做出可能需要发行、配发或出售增发股份的任何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及就该等增发股份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或协议:

i. 除本公司董事会可於有关期间(定义见第(iv)项)内订立或授予发售建议或协议而该发售建议或协议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有关权力外,该授权不得超逾有关期间;

ii. 由董事会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本公司股份总额不得超过:

(a)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的本公司H股总股数之20%;及╱或(b)於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的本公司内资股总股数之20%,惟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该等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则除外;

iii. 董事会仅在符合(经不时修订之)中国有关法律及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及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及╱或其他有关之中国政府机关批准的情况下方会根据有关授权行使权力;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境外上市外资股,以港元认购及买卖,其获得批准於香港联交所买卖及上市;

「内资股」为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之普通股,以人民币认购及入账列作缴足;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得通过之日起至下列最早发生者之日期为止之期间:

(a) 在本决议案通过後,本公司二零一七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b) 於本公司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予之授权之日。

(2) 於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发行额外H股及额外内资股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i. 批准、签订、作出或促使签订及作出其认为是与发行该等本公司新股有关的所有文件、契约和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发行之时间、价格、数量及地点,向有关机关提出所有必须之申请,订立包销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

ii. 确定所得款项用途,并向中国及╱或香港之有关机关进行一切必需之存档、登记备案及申请(如有需要);

iii. 根据本决议案发行或配发的股份,确定本公司之注册资本及股份数目,并向中国及╱或香港有关机构注册经增加之本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数目;及

iv. 酌情对本公司之《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以反映本公司发行及配发股份後注册资本及新股本结构等相关事项。

附注:

1. 停止办理H股过户登记及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资格

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五月九日(星期二)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暂停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就於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投票,所有H股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2. 停止办理H股过户登记及厘定享有拟派末期股息的资格

董事会建议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发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14分(含适用税项)。有关股息的方案将呈交予股东周年大会予以审议。倘有关建议股息分派获股东批准,末期股息将派付予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星期三)至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H股过户登记,在此期间暂停H股股份过户。

为符合资格享有末期股息,所有H股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三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H股证券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3. 委任代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均可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委任代表的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自签署或由其书面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或倘委托人为法人实体,应加盖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字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过公证。

(3) H股持有人最迟须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代表委任表格及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4) 於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任何投票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4.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登记程序

(1) 股东或其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倘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授权的其他人士须提供该股东的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委任该名人士出席大会的决议文本方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2) 拟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应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星期五)或之前将填妥的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回条交回:(a)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地址为香港新界葵芳兴芳路223号新都会广场第二座3207室;或(b)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持有人而言),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6号舖。

(3) 股东可亲身、邮递或以传真方式将上述回条交回本公司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就内资股持有人而言)或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就H股持有人而言)。

(4)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股东或受委代表,应该就需要投票的每一项决议案,明确表示赞成或反对。於计算通过议案所需的大多数时包括弃权票。

5. 股东周年大会表决方式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股东於股东大会上所做的任何表决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要求以投票表决方式就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进行表决。

6. 其他事项

(1) 预期股东周年大会需时不超过半天。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之往返及食宿费用自理。

(2)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地址为:

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3) 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之地址及联系详情为:

香港

新界葵芳

兴芳路223号

新都会广场第二座3207室

电话:(852) 2428 2880

传真:(852) 2418 5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