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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投资于未分配银条

2020-02-28 00:00:00

于2020年2月27日及2020年2月28日(截至下午4时30分),本集团动用其内部资源于数个不同场合透过该银行购买合共100,000及250,000安士的未分配银条,对价分别约为人民币12.7百万元及人民币31.1百万元。

倘作为单一交易分开计算,该等购买各自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购买须合併计算,犹如该等购买为一项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合併交易金额计算的至少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达5%或以上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该等购买共同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该等购买须与该公告所披露的先前购买合併计算,犹如该等购买为一项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所有于2020年2月28日(截至下午4时30分)前作出的购买的合併交易金额(经计及该公告所披露的先前购买后作出合併计算,犹如该等购买为一项交易)计算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少于25%,故所有于2020年2月28日(截至下午4时30分)前作出的购买(经合併计算,犹如该等购买为一项交易)构成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