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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认购理财产品

2019-04-09 00:00:00

于2018年4月2日,本集团与该银行订立第一份理财协议。根据第一份理财协议,本集团自其内部资源动用人民币15百万元认购理财产品,年期为293日,预期年化回报率为3.7%。

于2018年9月4日,本集团与该银行订立第二份理财协议。根据第二份理财协议,本集团自其内部资源动用人民币7百万元认购理财产品,年期为225日,预期年化回报率为3.6%。

倘作为单一交易分开计算,第一次认购及第二次认购各自不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然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第二次认购须与第一次认购合併计算,犹如其为一项交易。由于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就合併交易金额计算的至少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达5%或以上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第二次认购连同第一次认购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