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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联合控股根据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8-05-09 19:51:00

本公布乃荣丰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刊发。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及2018年2月12日的公布(「该等公布」)。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布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布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根据日期为2018年5月9日,并由融资协议中所指之贷方的代理及作为掉期提供者之一家银行发出,及获(1)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Bryance Group(作为借方);(2)本公司(作为担保人);及(3)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荣达船务有限公司所确认的附函(「五月附函」),融资的本金额偿还条款已经修订,反映融资的本金额须自2008年2月11日起三个月开始连续分43期偿还,而融资协议的最後偿还日期已修订为2019年2月28日。

除上文所载的融资偿还条款及协议最後偿还日期的变动外,日期为2012年1月19日的公布所披露的融资协议所提供的抵押、惯常的连带违约条文、董事要求及51%持股要求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违反51%持股要求或董事要求将构成融资协议项下的违约事项,并因此该融资须宣布即时到期偿还。发生有关情况可能触发本集团可动用的其他银行或信贷融资的连带违约条文,以及(作为可能出现的後果)该等其他融资亦可能因此宣布即时到期偿还。

於本公布日期,尚未偿还的融资本金额约为9.7百万美元。

於本公布日期,耀丰投资有限公司(殷先生及林女士全资拥有及控制的公司)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7.17%。就上市规则第13.18条下的披露责任而言,殷先生、林女士及耀丰投资有限公司各自均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