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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联合控股根据第13.18条作出披露

2017-11-17 19:57:00

本公布乃荣丰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的披露规定而刊发。

根据(1)United Edge Holdings Limited、Way Ocean Shipping Limited及悦洋船务有限公司(各自为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作为借款人)(「借款人」);(2)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与(3)一间银行(作为贷款人)所订立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的融资协议(「融资协议」),贷款人同意授出一笔贷款融资(「融资」)予借款人,总本金额最多为20,000,000美元,以再融资本集团拥有的三艘货船,即GH Harmony、GH Glory及GH Fortune(统称「该等货船」)。

融资的本金额须按连续20个季度(即五年内)分期偿还,自提款当日後满三个月当日起计。融资由下列各项(其中包括)作担保:(a)本公司的公司担保;(b)以各艘该等货船作担保的第一优先按揭;(c)各艘该等货船的租金盈利、超过或藉任何可选延长有能力超过期间12个月的任何租金、保险及徵用补偿的第一优先转让权;及(d)以各借款人的全部已发行股份作担保的股份押记。

融资协议包含惯常的连带违约条文,并进一步规定殷剑波先生(「殷先生」)及林群女士(「林女士」)须最终持有至少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1%,且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状况。违反该等规定将构成融资协议的违约事项,继而导致融资可被宣布即时到期偿还。发生该情况可能触及本集团可动用的其他银行或信贷融资的连带违约条文,因而有可能令该等其他融资亦可能被宣布即时到期偿还。

於本公布日期,耀丰投资有限公司(「耀丰」)(同为耀丰董事的殷先生及林女士分别拥有其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1%及49%)拥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67.28%。就上市规则第13.18条下的披露责任而言,殷先生、林女士及耀丰各自均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