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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联合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8-24 17:48:00

兹通告荣丰联合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於2017年9月26日(星期二)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湾仔告士打道200号27楼270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并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7年3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本公司的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考虑重选退任董事殷剑波先生及韦国洪先生(每名董事均按独立决议案考虑),以及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3. 考虑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2018年3月31日止年度的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另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

4.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一切其他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利,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於有关期间结束後将会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发售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20%,惟不包括根据下列各项所配发及发行者: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根据於2011年8月19日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本公司不时采纳的类似安排所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

(iii) 就提供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份股份的股息而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及不时生效的其他有关规例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股份;

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指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於该日的当时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适用於本公司的任何地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1961年第3号法例,经综合及修订)的规则及规例及就此不时经修订的一切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而获证监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内,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以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当日至下列时间(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出的有关授权当日。」

6.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的情况下,藉增加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数目的数额,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的无条件一般授权,惟有关数额不得超过董事根据或按照有关一般授权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该数额相当於本公司根据或按照上文第5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数额。」

7. 「动议

(a) 透过增设额外2,000,000,000股股份将本公司法定股本由20,000,000港元(分为2,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01港元的股份(「股份」))增加至40,000,000港元(分为4,000,000,000股股份)(「增加法定股本」);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在其认为就落实及使增加法定股本生效或就此而言属必要、适宜或权宜之情况下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项及签立所有相关文件。」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告士打道200号

12楼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或(如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仅在股东名册内就该股份排名首位的其中一名上述人士有权就此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亲笔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职员、代表或其他人士亲笔签署,并连同签署人签署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必须不迟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17年9月24日上午十一时正或之前),送交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

4. 股东送交委任代表的文据後仍可亲自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5. 就上文第4项决议案而言,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以授权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现时并无迫切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行使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股东可能批准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而可能须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

6. 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本公司股东有利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权力以购买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