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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公告- 主要交易建议收购物业

2020-12-23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2月14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建议收购事项。除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除该公告所提供资料外,董事会谨此提供如下进一步资料:

卖方资料

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拥有多元化的股东基础,由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约57.14%的股权,为单一最大股东的最终实益拥有人。

承诺

于2020年12月23日,卖方已就建议收购事项向本公司订立一份承诺(「承诺」),详情载列下文:

(i)卖方已不可撤销地承诺及同意给予本公司优先及独家权利购买物业,且不会于临时股东大会前向任何其他第三方出售物业;

(ii)倘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建议收购事项之决议案投赞成票,卖方已不可撤回地承诺及同意于临时股东大会后三(3)日内与本公司订立物业买卖合同,而条款及条件将与物业买卖合同所载者相同,并无任何修订;及

(iii)倘本公司未能于2021年1月31日或之前签立物业买卖合同及支付物业买卖合同项下规定的首期代价,则卖方有权自行决定出售物业,而承诺将自动失效及无效。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收购事项主要条款已于2020年12月14日落实,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34条刊该公告,及以本公告补充该公告。

其他事项

二零一九年协议于2019年12月25日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