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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英之杰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的全部已发行股份

2019-10-02 00:00:00

买卖协议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二日(交易时段前) ,本公司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收购且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英之杰亚洲太平洋有限公司(以下定义为目标公司) 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对价为人民币830.0百万元(或会于交割时及交割后调整)。交割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直接全资附属公司且目标公司的财务业绩将併入本公司的综合财务报表。

上市规则的涵义

鑑于有关收购事项(基于对价人民币830.0百万元) 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界定) 超过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因此,收购事项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豁免股东批准规定。

对对价的调整总额于交割后方会落实。于任何情况下,有关本公司就收购事项应付的总对价的适用百分比率(如上市规则所界定) 预期不会超过25%。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必要时作出进一步公告,披露有关收购事项的后续进展(包括对对价作出的任何调整) 。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谨请留意,交割待买卖协议中的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而该等先决条件未必会达成。收购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