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持续关连交易新物业租赁协议

2020-11-25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作为承租人) 与永达控股(作为出租人) 订立新物业租赁协议,藉此永达控股及其相关附属公司将向本集团出租若干物业,租期由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开始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三年。

适用于本集团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包括于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及于本集团综合财务状况表中,本集团作为承租人须确认一项租赁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及一项租赁负债。

由于永达控股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兼董事张德安先生间接拥有多数控制权之公司,故永达控股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而新物业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持续关连交易因而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持续关连交易一项或以上的适用百分比率高于0.1%但低于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条,持续关连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所载之申报及公告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 及股东批准的规定。持续关连交易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55条及第14A.56条所载之年度审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