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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罢免执行董事

2020-03-31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日、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执行董事陈东辉先生(「陈先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公安部门根据中国法律拘留(「拘留」)。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经考虑拘留以及儘管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及本公司管理层持续努力,仍未能与陈先生取得联络的事实,董事会已决议暂停陈先生于本公司作为执行董事的所有行政及执行职责及权力,即时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建议罢免董事董事会谨此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根据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举行的董事会会议,董事会(除陈先生外)决议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以考虑罢免陈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位(「建议罢免」)。董事会(除陈先生外)认为,基于以下原因,建议罢免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建议罢免理由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自二月底以来仍未能与陈先生取得联络,因此,陈先生自此无法履行其职责。

此外,儘管本公司尚未取得任何有关拘留的进一步资料,拘留对于陈先生能否继续担任董事以履行其作为本公司董事的职责仍存在不明朗因素。因此,本公司亦自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起暂停陈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责。

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除陈先生外)认为,陈先生将不再适合履行其作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责任及职责,且罢免陈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职位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倘建议罢免生效,将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根据章程细则第83(5)条,本公司成员可于根据章程细则召开及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于董事任期届满前随时罢免董事,而不论章程细则的任何规定或本公司与该董事之间的任何协议(惟此举不影响任何有关协议项下的赔偿申索)。

经考虑上述理由,董事会已决议于即将举行的本公司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上提出决议案,以考虑(其中包括)建议罢免。

建议罢免须待本公司股东于股东週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有关(i)建议罢免的资料;及(ii)召开股东週年大会的通告连同代表委任表格的通函将于适当时候寄发予本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