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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金融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

2018-07-10 22:41:00

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交易时段後),配售代理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通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彼等之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配售最多320,000,000股配售股份,配售价为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配售股份将根据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配售事项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最多相当於(i)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4,089,492,000股股份约7.82%;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26%。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最高数目总面值将约为267,000港元。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为0.50港元,较股份(i)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610港元折让约18.03%;及(ii)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584港元折让约14.38%。

预期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最高将分别为约160百万港元及约152百万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支付采购电脑及周边产品、银行借款之还款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的净价约为0.475港元。

由於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可完成,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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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交易时间後)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华邦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有条件同意通过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最多320,000,000股配售股份,而配售代理将於配售事项完成後就配售代理配售之配售股份之配售价总额(即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收取5%之配售佣金,配售佣金乃由订约方公平磋商达致。。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不少於六名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该等承配人为独立机构、专业及╱或其他私人投资者,而彼等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预期任何承配人於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将不会成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股份数目

假设於本公告日期至完成配售事项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并无任何变动,配售事项下之最多320,000,000股配售股份相当於(i)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4,089,492,000股股份约7.82%;及(ii)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而扩大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26%。配售事项下之最高数目配售股份总面值将约为267,000港元。

配售股份之地位

配售事项下之配售股份,将於发行时在各方面与於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为0.50港元,较股份(i)於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0.610港元折让约18.03%;及(ii)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最後五个交易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584港元折让约14.38%。

配售价乃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现行市场价後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董事根据目前市况,认为配售事项之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因此,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决议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发行,并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本公司当时之已发行股份数目最多20%为限。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发行最多771,312,000股股份。於本公告日期,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二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二零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二零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之公布所披露,231,000,000股股份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已根据收购华邦证券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收购事项(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代价股份)获发行及配发,相当於动用一般授权合共约29.95%。因此,有关配售股份之发行并不须股东之批准。於完成後,本公司将依然拥有可发行最多220,312,000股股份之未使用一般授权。

申请配售股份上市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配售协议之条件

配售协议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批准或同意批准根据配售事项发行之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後,方告完成。

本公司将尽一切合理努力促使上述条件根据其条款(包括通过尽快向联交所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於最後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并为此作出所有有关承诺、执行有关文件及作出可以促使有关条件获达成的合理必要的其他事宜。

倘条件於最後截止日期前未达成,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之义务及责任无效,并且本公司及配售代理於配售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及责任将获解除。订约方概无权利就配售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费用及开支进行索偿。

完成配售事项

配售事项之完成将於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或之前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及日期落实。

终止配售事项

倘配售代理合理认为配售事项之成功或本集团之业务或财务前景将因发生任何以下事件而受到重大不利影响,配售代理可於完成日期(即於配售协议所载之先决条件达成後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或之前,或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时间及日期)上午十时正前任何时间透过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配售协议,而毋须对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a) 配售协议所载本公司之任何陈述及保证遭任何重大违反;或

(b) 任何以下事件:

i. 推行任何新法例或法规或现行法例或法规的任何改变或其诠释或应用改变;或

ii. 发生任何政治、军事、工业、金融、经济或其他性质(不论与上述任何一项同类)之事件、演变或变动(不论属本地、国家或国际,或构成於配售协议日期之前、当日及╱或之後发生或持续发生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之部份,并包括涉及现时事务状况之事件、变动或演变),以致或可预期将导致政治、经济或股票市场状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动;或

iii. 由於特殊金融状况或其他原因,联交所之证券买卖全面受到任何冻结、暂停或重大限制;或

iv. 出现涉及香港、开曼群岛、英属处女群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潜在变化之变动或发展,或实施外汇管制,而足以或可能对本集团(作为整体)或其现有或潜在股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本地、国家或国际证券市场状况出现任何变化或恶化。

於根据上文段落终止配售协议後,配售代理及本公司各自於配售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终止,且订约方概不得就配售协议所产生或与之有关之任何事宜向任何他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责任则除外。

由於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之条件达成後方可完成,配售事项不一定会进行。股东及有意投资者於买卖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进行配售事项之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电脑及周边产品业务以及金融服务业务。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将分别为160百万港元及约152百万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拟用作支付采购电脑及周边产品的款项及银行借款的还款以及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之净价约为0.475港元。

董事已考虑多种集资途径,并相信配售事项为本公司筹集资金之机会,同时可扩阔其股东及资本基础。此亦表示承配人对本公司潜力之信心,并展示其支持本公司之意愿。董事认为,配售事项将加强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并向本集团提供营运资金,藉此应对任何日後发展及责任。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且配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过去十二个月的集资活动

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晶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根据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七日买卖协议,完成向一名独立第三方收购华邦证券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代价为180.15百万港元,将以现金30.0百万港元结付,以及以发行本公司231,000,000股普通股作为代价股份进行,该231,000,000股普通股於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五日相应获发行及配发。本公司发行及配发有关代价股份时并无所得款项。除上述所披露外,於紧接本公告日期前过去十二个月,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股权集资活动。

对股权架构的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现时之股权架构以及完成配售事项後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後之

持股量(假设获配售最高

数目之配售股份及

自本公告日期至配售事项

完成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於本公告日期之持股量 股本将无其他变动)

股份数目 概约% 股份数目 概约%

Forever Star Capital Limited

(附注1) 2,396,064,000 58.59 2,396,064,000 54.34

陆建明先生(附注1) 145,800,000 3.57 145,800,000 3.31

前海健康控股有限公司(附注2) 409,044,000 10.00 409,044,000 9.27

Nice Rate Limited(附注3) 4,320,000 0.11 4,320,000 0.10

刘咏诗女士(附注3) 18,936,000 0.46 18,936,000 0.43

承配人 – – 320,000,000 7.26

其他公众股东 1,115,328,000 27.27 1,115,328,000 25.29

4,089,492,000 100 4,409,492,000 100

附注:

(1) 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陆建明先生为145,800,000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而2,396,064,000股股份亦以Forever Star Capital Limited之名义登记。陆建明先生及其配偶沈薇女士各自於Forever Star Capital Limited中持有50%权益,因此被视为於Forever Star CapitalLimited持有之2,396,064,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2) 根据本公司所得资料,前海健康控股有限公司被视为於409,044,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原因为其被视为於股份持有保证权益之人士。前海健康控股有限公司由陆建明先生全资拥有的Super Generation Group Ltd.拥有47.38%权益。

(3) 本公司执行董事刘咏诗女士为18,936,000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而4,320,000股股份亦以NiceRate Limited之名义登记。刘咏诗女士为Nice Rate Limited之唯一股东,因此被视为於NiceRate Limited持有之4,32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词汇及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於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之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公众假期及於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之间任何时间在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指华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正式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授出之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多於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当时已发行股本(即3,856,560,000股)之20%,相等於771,312,000股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任何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且与彼等概无关连之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後截止日期」指二零一八年八月八日(或各方可能书面协定之有关较後日期)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促使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机构、专业及╱或其他私人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由配售代理尽最大努力建议配售最多320,000,000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华邦证券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根据配售协议担任配售股份之配售代理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於二零一八年七月十日就配售事项订立的有条件配售协议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50港元

「配售股份」指根据配售协议将配售最多320,000,000股新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8333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