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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邦金融有关提供贷款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8-06-19 20:01:00

贷款协议

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交易时段後),出借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A及借款人B订立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据此,出借人同意分别向借款人A及借款人B授出贷款A及贷款B,为期六个月。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贷款A及贷款B各自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全部均低於25%,故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各自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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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出借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借款人A及借款人B分别订立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根据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出借人同意分别向借款人A及借款人B授出贷款A及贷款B,为期六个月。

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之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贷款协议A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订约方: (i) 华邦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ii) 借款人A,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全悉及确信为一名独立第三方人士。

本金额: 五百万港元(5,000,000港元)。

利率: 年息18%(於贷款A到期日支付)

到期日: 自贷款协议A之日期起计六个月。

还款: 除非另有订明,否则借款人A须於贷款A到期日悉数偿还贷款A的本金额连同应计及未付利息。

提前还款: 倘借款人A就借款及贷款A的执行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则贷款A须於出借人发出通知後由借款人A偿还。

订约方可要求提前偿还贷款A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及未付利息。

贷款协议B

日期: 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订约方: (i) 华邦财务有限公司,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

(ii) 借款人B,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深知、全悉及确信为一名独立第三方人士。

本金额: 五百万港元(5,000,000港元)。

利率: 年息18%(於贷款B到期日支付)

到期日: 自贷款协议B之日期起计六个月。

还款: 除非另有订明,否则借款人B须於贷款B到期日悉数偿还贷款B的本金额连同应计及未付利息。

提前还款: 倘借款人B就借款及贷款B的执行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则贷款B须於出借人发出通知後由借款人B偿还。

订约方可要求提前偿还贷款B项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未偿还本金额,连同应计及未付利息。

有关本公司及出借人之资料

本集团主要从事金融服务业务以及电脑及周边产品业务。出借人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根据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债人条例》於香港持有牌照之放债人。

提供贷款A及贷款B之理由及裨益

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之条款(包括利率)乃由出借人分别与借款人A及借款人B公平磋商厘定,该等条款允许出借人赚取利息收入。鉴於提供信贷融资为出借人的日常业务,董事认为贷款协议A及贷款协议B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於分别有关贷款A及贷款B的上市规则第14.07条规定项下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於25%,故贷款A及贷款B各自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将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借款人A」指借款人A,为一名个人及独立第三方

「借款人B」指借款人B,为一名个人及独立第三方

「营业日」指商业银行及相关金融市场於香港一般开放营业的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

「本公司」指华邦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第三方

「出借人」指华邦财务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A」指出借人根据贷款协议A之条款向借款人A授出为数5,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贷款B」指出借人根据贷款协议B之条款向借款人B授出为数5,000,000港元之有期贷款

「贷款协议A」指出借人与借款人A就向借款人A授出贷款A而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贷款协议B」指出借人与借款人B就向借款人B授出贷款B而於二零一八年六月十九日订立之贷款协议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008333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