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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物业

2021-10-12 00:00:00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于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拓丰、买方及物业代理订立临时买卖合约,据此,拓丰已同意出售,而买方已同意购买物业,总代价为78,800,000港元。代价将由买方以现金支付。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其中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