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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恒实业控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26 12:07:00

兹通告仁恒实业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香港金钟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38 楼3805 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下列决议案:

作为普通事项

A.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会及核数师报告。

2. 重选徐加贵先生为执行董事及重选邬炜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3.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薪酬。

4. 续聘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彼等薪酬。

作为特别事项

B.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无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5(1) (a) 在下文( c ) 段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25 港元的额外普通股(「股份」),并有条件或无条件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谨此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根据第5(1) ( a ) 及(b) 段的批准而将配发、发行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的股本总面值(惟根据( i )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i ) 行使根据本公司已发行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另行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条款下的任何认购权或转换权获行使、( i i i ) 根据本公司当时已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或( i v ) 任何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大网及细则规定须配发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除外)不得超过下列两项的总和:

(i) 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百分之二十(20%);及

(ii) 在通过第5(2) 项决议案的规限下,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後本公司所购回任何股本的面值(最多相等於第5(2) 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百分之十(10%)),

而本决议案(a) 段下的授权须受到相应限制;及

(d) 就第5(1) 项及第5(2) 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的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或

(iii)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通过一项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授予的授权。「供股」乃指於董事於指定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份及╱或认股权证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及╱或认股权证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提呈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附有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司法权区适用於本公司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适用於本公司的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属必需或权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5(2) (a) 在本决议案(b) 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前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规例(经不时修订)、开曼群岛公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的法例,於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5(2)(a) 段所述获授权可於有关期间内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百分之十(10%),而本决议案5(2)(a) 段下的批准亦须受到相应限制。

附注:

1. 在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条文规限下,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任何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2. 倘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印章或由代表该公司的高级职员或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

3.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该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逾一名该等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任何大会,则只有於股东名册中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并获接纳,而其他联名登记持有人均无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任何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公证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前48 小时,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及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22 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5. 第5(1) 项决议案乃为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意向发行任何新股份。寻求本公司股东批准作为一般授权乃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而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