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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提供担保

2019-09-27 00:00:00

提供担保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广东集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人」,中国金融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里晖置业有限公司及佛山市均隽置业有限公司(统称「被担保人」)订立担保服务协议,据此,担保人同意就中国的土地开发项目(「开发项目」)向被担保人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00,000,000元(相当于约221,699,995.57港元)。被担保人须就担保的提供向担保人支付服务费总额人民币1,000,000元(相当于约1,108,499.98港元)。担保的期限为自签署各担保函件后30个月。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与提供担保有关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25%但低于100%,故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且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公告、申报及股东批准规定。

于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已取得紧密联合的股东团体(包括本公司主席张铁伟先生、Expert Depot Limited、Bliss Success Investments Limited、Novel Heritage Limited及New Maestro Investments Limited,分别持有1,638,000股股份、116,224,000股股份、63,750,000股股份、54,000,000股股份及45,000,000股股份,合共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的53.49%)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批准担保服务协议的书面股东批准。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董事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于担保服务协议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毋须召开股东大会以便批准担保服务协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载有(其中包括)与其下的担保服务协议有关的资料的通函(「通函」)须于本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应为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